| 索 引 號: | D23-02-2024-0034 | 分 類: | 其他相關文件 | |||
| 責任部門: | 林業局 | 發文日期: | 2024-11-06 10:11:24 | |||
| 標 題: | 關于《永豐縣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起草情況說明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常年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
| 有效性: | 有效 | 瀏覽: | ||||
?關于《永豐縣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起草情況說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一)起草背景。隨著國家對生態環境建設的日益重視,山林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國家、省鼓勵探索建立林業經營收益權證制度,為林業資源的流轉交易、質押貸款、項目申報等提供官方憑證,更好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林業發展。
2024年8月7日,我縣出臺《永豐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試點縣實施方案》中明確要求需制定《永豐縣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按照省指導服務組提出的“5+2”建設要求,其中該收益權制度的建立要在10月底前完成。?
(二)編制依據。一是《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23〕45號);二是《江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建設方案》(贛發〔2024〕9號);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
二、起草經過
1.調研和論證階段。2024年7月22日,在參照兄弟縣市經驗做法基礎上,邀請縣自然資源局、發改委、財政局、“兩山”運營公司、普惠金融中心和駐縣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組織召開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金融助力發展座談會,結合我縣林業實際,先行開展調研提出相關意見。
2.研討階段。2024年8月14日,由縣政府副縣長湯武妍牽頭組織,召集縣林業局、自然資源局、發改委、財政局、“兩山”運營公司、普惠金融中心、坑田鎮、古縣鎮、龍岡鄉等相關單位,對縣林業局初步制定的《辦法》進行交流研討。
3.征求意見。2024年8月16日,對《辦法》最后形成的六章32條內容,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向全縣24個鄉鎮(場)及17個成員單位進行征求意見,到截止日,共收到4個單位回復,其中:3個單位反饋無意見,1個單位提出建議1條,采納坑田鎮人民政府意見1條;2024年9月20日,對《辦法》最后形成的六章32條內容,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在縣人民政府官網向社會征求意見,截至目前,無反饋意見。
三、主要內容
《辦法》(審議稿)共有六章32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1-6條)。第一條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解決確權、融資難題,激活生態資源,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第二條明確林業經營收益權是指除林地所有權之外的,承包經營權或經營權拓展權能分置出來經營收益權、使用權;第三條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將林業經營收益權利和其他核實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并頒發證書的行為;第四條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工作應當遵循改革創新、權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的原則;第五條永豐縣人民政府負責核發全縣統一的林業經營收益權證書,縣林業部門負責辦理,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縣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工作;第六條林業經營收益權證辦理流轉交易、質押貸款、項目申報、示范評審和林業資產證明等事項。
第二章:登記范圍(7-10條)。第七條明確林業經營類型辦理收益權證登記;第八條明確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關聯原林權證或頒發的林權類不動產權證書、連片登記、疊加登記、分類型發放收益權證、登記面積和權利期限;第九條明確林業經營收益權不得登記發證情形;第十條林業經營收益權證應當記載事項。
第三章:登記程序(11-19條)。第十一條林業收益權證登記受理、現場調查、審核和備案、登簿發證、登記電子和紙質檔案、登記發證后續服務;第十二條林業收益權證申請人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第十三條林業收益權證含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質押登記、注銷登記和其他登記;第十四條登記方式為股份、托管、合作、租賃等流轉類型;第十五條申請林業經營收益權首次登記的提供材料;第十六條發生有關情形,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第十七條明確申請轉移登記情形;第十八條發生相關情形,相關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注銷登記;第十九條申請辦理變更、轉移、注銷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質押登記(20-25條)。第二十條依法以收益權設定質押的,質押雙方當事人應共同書面向縣林業局申請辦理質押登記;第二十一條申請收益權質押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二條以收益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包括與質押登記相關的內容;第二十三條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文件,應當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第二十四條收益權質押登記申請審查合格的,予以登記。審查發現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二十五條權利人用收益權證向銀行機構申請質押貸款的,銀行機構可以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中登網)”對收益權及質押情況進行登記和公示。
第五章:登記管理(26-29條)。第二十六條建立協同和數據共享機制,實現林權流轉審核、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和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數據推送共享、權利關聯,防止一證多賣、一證多押;第二十七條林業經營內容發生變化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申請變更登記,確保林業經營收益權證載明信息的準確性。對因未及時申請變更登記造成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的,由持證人承擔;第二十八條林業經營收益權證及登記申請表等原始資料不得涂改,確需修改的,應加蓋縣林業局的更正章;第二十九條發生特定情形的,經查證屬實,應予以撤銷登記。
第六章:附則(30-32條)。第三十條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工作經費統一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并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調整情況及時修訂。
四、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
1.本辦法不涉及專業性、技術性問題,故無須進行專家論證;也不涉及社會穩定和市場經濟活動等問題,故無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
2.《永豐縣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辦法》提請縣政府相關會議審定后,以縣政府辦的名義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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