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D23--2024-0207 | 分 類: | 政策解讀 | |||
| 責任部門: | 林業局 | 發文日期: | 2024-11-06 14:47:39 | |||
| 標 題: | 【視頻解讀】《永豐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三權分置”改革 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常年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
| 有效性: | 有效 | 瀏覽: | ||||
?原文:永豐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豐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三權分置”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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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縣林業局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辦公室楊美華同志,具體負責我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目前我縣已出臺《永豐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三權分置”改革實施細則》,以便廣大群眾對這項工作更好的理解和參與,我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政策進行解讀。
一、政策出臺背景
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建設,是黨中央賦予江西的重大改革任務。2023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把江西列為全國3個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之一。根據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建設方案的通知》(贛發〔2024〕9號)精神,我縣被列為全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試點縣。2024年8月7日,永豐縣委、縣政府印發《永豐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試點縣實施方案》(永發〔2024〕4號),為更好地用好國家賦予的先行先試政策,破除影響林業高質量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不斷豐富林地“三權分置”實現形式,規范林地“三權分置”行為,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1.《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23〕45號);
2.《江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建設方案》(贛發〔2024〕9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6.《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
7.《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8.《永豐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試點縣實施方案》(永發〔2024〕4號)。
三、政策內容解讀
《細則》共有七章33條,包括總則、“三權分置”原則、落實所有權、保障承包權、放活經營權、改革自留山使用權、附則。
第一章:總則(1-2條)。主要明確了細則制定的主要依據,集體林權制度“三權分置”的定義。
第二章:“三權分置”原則(3-5條)。主要明確了集體林地“三權分置”應遵循的原則,包括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原則、林地承包權連續穩定原則、放活和穩定經營權原則。
第三章:落實所有權(6-9條)。主要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集體林地所有權主體,集體林地的所有權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由縣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可實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創辦村集體林場等方式統一經營,但應將集體林地收益權量化到戶。
第四章:保障承包權(10-21條)。主要明確依法保護農戶的林地承包權和有序開展集體林地延包,規定了集體林地延包有關程序,為規范全縣集體林地延包工作提供指導。
第五章:放活經營權(22-28條)。通過支持林地林木有序流轉、規范林地林木流轉行為、完善林權流轉服務、健全林權流轉合同管理、暢通林權流轉登記、大力發展林下經濟、構建現代化林業產業體系等具體措施,建立健全林權流轉服務體系,促進全縣集體林權有序流轉。
第六章:改革自留山使用權(29-31條)。主要明確了將自留山林地長期使用權分為使用權和經營權,賦予經營權流轉和融資擔保權能,并可依法繼承或自愿有償退出。規范了有償退出條件和程序,為進一步探索自留山使用權改革打下堅實基礎。
第七章:附則(32-33條)明確了實施細則的解釋權歸屬等問題。
相關政策由永豐縣林業局負責解釋,同時依據先行先試改革經驗和國家相關政策調整情況及時修訂。
政策咨詢電話:永豐縣林業局 0796 -2511984